巖土工程師全部通過嗎巖土工程師都考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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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只要你下定決心做某件事,全世界都會拖你后腿。
會驗槽,并可以針對不良地基給出合理的處理方案,才是100分的巖土人。
一、關于驗槽這些必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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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槽必須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質監、監理、施工及建設方有關負責人員及技術人員到場;
2.附有基礎平面和結構總說明的施工圖階段的結構圖;
3.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4.開挖完畢、槽底無浮土、松土(若分段開挖,則每段條件相同),條件良好的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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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驗槽的情況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能達到驗槽的基本要求;無法驗槽:
1 基槽底面與設計標高相差太大;
2 基槽底面坡度較大,高差懸殊;
3 槽底有明顯的機械車轍痕跡,槽底土擾動明顯
4 槽底有明顯的機械開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溝槽、鏟齒痕跡。
5 現場沒有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或附有結構設計總說明的施工圖階段的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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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槽前的準備工作
1 察看結構說明和地質勘察報告,對比結構設計所用的地基承載力、持力層與報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2 詢問、察看建筑位置是否與勘察范圍相符;
3 察看場地內是否有軟弱下臥層;
4 場地是否為特別的不均勻場地、勘察方要求進行特別處理的情況;而設計方沒有進行處理;
5 要求建設方提供場地內是否有地下管線和相應的地下設施;
6 場地是否處與采空影響區而未采取相應的地基、結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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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遲驗槽的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推遲驗槽或請設計方說明情況
1 設計所使用承載力和持力層與勘察報告所提供不符;
2 場地內有軟弱下臥層而設計方未說明相應的原因;
3 場地為不均勻場地,勘察方需要進行地基處理而設計方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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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基礎的驗槽
深、淺基坑的劃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就建筑物來說,淺基礎是指埋深小于基礎寬度的或小于一定深度的基礎,國外建議把深度超過6m(20ft)的基坑定為深基坑,國內有些地區建議把深度超過5m的基坑定為深基坑。本文采用此種方法,即基礎埋深小基礎寬度、深度小于5m的基坑為淺基坑。
一般情況下,除質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層使用,也不允許新近沉積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層使用。因此淺基礎的驗槽應著重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 場地內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積土;
2 槽壁、槽底巖土的顏色與周圍土質顏色不同或有深淺變化;
3 局部含水量與其它部位有差異;
4 場地內是否有條帶狀、圓形、弧形(槽壁)異常帶;
5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巖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6 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巖土
7 填土的識別:
7.1 土內無雜物,但也無節理面、層理、孔隙等原狀結構;
7.2 局部土體顏色與槽內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顏色較淺部位的填土顏色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顏色較淺;
7.3 包含物與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現在鈣質結核的含量與其它部位的明顯差異上;
7.4 土內含有木炭屑、煤渣、磚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類活動遺跡(尤其是木炭屑應仔細辮認);
7.5 土內含有孔隙、白色菌絲體等原生產物,仿佛是原狀土,但孔隙大而亂,排列無規則,土質松散
7.6以粗粒土為主要場地,主要表現在礦物成分與其它部位有所差異,粒徑差異明顯,充填物的不同等;
7.8 所含鈣質結核是否光潔,是否為次生或再搬運所致。
8 新近沉積土的識別
新近沉積土具有承載力低、變形大、有濕陷性等特點(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力學性質不如沉積時間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會產生較大的不均勻沉降,對建筑物有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內取土的限制,有時不能全部辨認出,在基礎驗槽時應特別加以注意。
①堆積環境:主要存在于土、巖丘的坡腳和斜坡后緣,沖溝兩側及溝口處的洪積扇和山前坡積地帶,河道拐彎處的內側,河漫灘及低階地,山間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沖溝內。
②顏色:一般表現為灰黃、黃褐、棕褐,常相雜或相間。
③結構:土質不均、松散,大孔排列雜亂。常混有巖性不一的土塊,多蟲孔和植物根孔。鍬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機質,斑狀或條帶狀氧化鐵;有的混砂、礫或巖石碎屑;有的混有磚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類活動的遺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鈣質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絲狀或條紋狀分布;在淺色土中,白色物呈星點狀分布,有時混鈣質結核,呈零星分布。
9 地基基礎應盡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
10 嚴禁局部超挖后用虛土回填。
11 本地區季節性凍土的凍深為0.40m,因此基礎埋深從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12 當建筑場地為耕地(草地)時,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間,因此基礎埋深不得小于0.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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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礎驗槽
就建筑物來說,深基礎是指基礎埋深大于其整體寬度且超過5m的基礎(包括樁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本文深基礎指當基坑深度超過5m(含5m)時所對應的基礎。
當用深基礎時,一般情況下出現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時應著重查明下列情況:
1 基槽開挖后,地質情況與原提供地質報告是否相符。
2 場地內是否有新近沉積土。
3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巖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4 邊坡是否穩定。
5 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巖土。
6 地基基礎應盡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
7 嚴禁局部超挖后用虛土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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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地基(人工地基)的驗槽
復合地基是指采用人工處理后的,基礎不與地基土發生直接作用或僅發生部分直接作用的地基,與天然地基相對應。包括用換土墊層、強夯法、各種預壓法(先期固結)、灌漿法、振沖樁法、擠密樁法處理等
復合地基的驗槽,應在地基處理之前或之間、之后進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對換土墊層,應在進行墊層施工之前進行,根據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別按深、淺基礎的驗槽進行。經檢驗符合有關要求后,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
2 對各種復合樁基,應在施工之中進行。主要為查明樁端是否達到預定的地層。
4 對各種采用預壓法、壓密、擠密、振密的復合地基,主要是用試驗方法(室內土工試驗、現場原位測試)來確定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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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基的驗槽
對樁基的驗槽,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 機械成孔的樁基,應在施工中進行。干施工時,應判明樁端是否進入預定的樁端持力層;泥漿鉆進時,應從井口返漿中,獲取新帶上的巖屑,仔細判斷,認真判明是否已達到預定的樁端持力層。
2 人工成孔樁,應在樁孔清理完畢后進行。
2.1 對摩擦樁,應主要檢驗樁長。
2.2 對端承樁,應主要查明樁端進入持力層長度、樁端直徑。
2.3 在混凝土澆灌之前,應清凈樁底松散巖土和樁壁松動巖土
2.4 檢驗樁身的垂直度。
2.5 對大直徑樁,特別是以端承為主的大直徑樁,必須作到每樁必驗。檢驗的重點是樁端進入持和層的深度、樁端直徑等。
樁端全斷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對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土類不宜小于1d;季節凍土和膨脹土,應超過大氣影響急劇深度并通過抗撥穩定性驗算,且不得小于4倍樁徑及1倍擴大端直徑,最小深度應大于1.5m。對巖面較為平整且上覆土層較厚的嵌巖樁,嵌巖深度宜采用0.2d或不小于0.2m。
樁進入液化層以下穩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對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類不宜小于1.5d,碎石土類不宜小于1d,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密實粉土,堅硬粘土尚不應小于500mm,對其它非巖類土尚不應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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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勘察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勘察和監測:
1 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原勘察資料不符;
2 在地基處理及深基坑開挖施工中;
3 地基中溶洞或土洞、地裂縫較發育,應查明并提出處理建議;
4 施工中出現有邊坡失穩危險
5 場地內有濕陷性、膨脹性、土巖組合巖土等特殊性巖土時
6 對濕陷性巖土場地,尚應對建筑物周圍3~5m范圍內進行探查和處理。
二、局部不良地基的處理方法
不良地基處理方法應由勘察、設計提出或核準,有書面方案。
1 驗槽時,基槽內常有填土出現,處理時,應根據填土的范圍、厚度和周圍巖土性質分別對待。
1.1 當填土面積、厚度較大時,一般不建議用灰土進行局部處理,尤其是周圍巖土的力學性質較差時,因灰土的力學性質與周圍巖土的力學性質差異太大,極易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而對建筑物造成損壞(具體情況,可根據與灰土墊層處于同一位置的巖土的壓縮特性、建筑物的抗變形能力等通過計算沉降量確定。灰土的壓縮模量可取Es=30MPa)。此時,宜用砂石、碎石墊層等柔性墊層或素填土進行處理;或在局部用灰土處理后,再全部作300至500厚的相同材料的墊層進行處理。
1.2 基槽內有小面積、且深度不大的填土時,可用灰土或素土進行處理。
2 當基槽內有水井時,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把填土清到底并逐步放臺處理。對與廢棄的水井,可以對主要壓縮層內采用換土處理后用過梁跨過;仍可使用或仍需使用的水井,且水位變化幅度在堅硬巖土層內時,可用加大基礎面積、改變局部基礎形式的方法,并用梁跨過。
3 對于擾動土,無論是被壓密的還是已被剪切坡壞的(俗稱橡皮土),均應全部清除,用換填法進行處理。
4 對經過長時間壓密的老路基應全部清除,老建(構)筑物的三七灰土基礎、毛石基礎及堅硬墊層,原則上應全部清除,若不能全部清除的,按土巖組合地基處理。
5 當機械施工時,對硬塑——堅硬狀松散粘性土和粗粒土,應預留300mm左右用人工開挖,對含水量較高(可塑以下)的粘性土和粉土,應最少預留500mm用人工開挖,嚴禁基槽土被擾動。
6 冬季施工,當基槽施工完畢后當天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的,本地區應虛鋪200——400mm厚的粘性土以防被凍。若出現基槽巖土被凍的情況,所有凍土應全部清除,換填處理。
7 被雨、雪及其它水浸泡的粘性土地基,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換填處理。
8 基底為粘性土時,應禁被曝曬。若因被曝曬而龜裂的槽底巖土,應全部清除。
9 若在安全距離之內有老建筑物,當未采取支護措施時,基槽應分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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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巖土
當基礎持力層為特殊性巖土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 膨脹巖土
對膨脹類巖土,本區大氣影響深度為5m,大氣急劇影響深度為2.25m,因此,較重要的建筑物,當未采地基和措施時,基礎埋深不得小于2.25m(自然地面下)。
1.1 以寬散水為主要防治措施時,散水寬度在Ⅰ級場地為2m,在Ⅱ級場地為3m時,基礎埋深可取1m。
1.2 一般建筑物,在平坦場地上的Ⅰ級膨脹性巖土,可鋪設厚度不小于300mm的碎石、砂石等柔性墊層,其寬度不應小于基礎寬度,且兩宜采用與墊層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做好防水處理。
1.3 散水下宜設100~300mm厚的灰土墊層,寬度不應小于1.2m,且外緣應超出散水寬度300mm,坡度不小于0.03~0.05。“
1.4 一般不采用外廊式結構。當使用外廊式結構時,應采用懸挑式結構,不得采用外柱。
1.5 臨時水池、淋灰池、攪拌站、防洪溝等距基礎外墻凈距不得小于10m,臨時生活設施、臨時建筑物距基礎外墻不得少于15m。
1.6 上、下水管道應采取防水措施,且距基礎外墻距離不得小于3m。
1.7 散水外宜種植草坪,4m內可選用低矮的、蒸騰量小的植物(如花木、果樹、松、柏等針葉樹木)。若周圍有蒸騰量大的闊葉樹木和速生樹種,應設置灰土隔離溝,溝與建筑物距離不得小于5m。
1.8 基礎施工宜使用分段快速法。嚴禁曝曬、淋雨。
1.9 平整后的場地,在建筑物周圍2.5m范圍內,坡度不得小于0.02。
2 土巖組合地基
對于土巖組合地基,當巖間土間距小于2m,且為硬塑、堅硬的粘性土和密實的砂土、碎石土時,可用基礎梁跨過;當巖石間的土力學性質較差時,應采用基礎下加樁或墩的形式處理。對于直接出露的巖石(大塊孤石),應鑿去頂部的一部分,在基礎下用厚度不小于300mm的柔性墊層處理。
3 濕陷性巖土
對于濕陷性巖土,應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壞。
3.1 各級濕陷性巖土地基上的乙類建筑,必須進行地基處理;Ⅰ級濕陷性巖土上的丙類建筑可不處理地基,但應采取結構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當地基內的總濕陷量不大于5cm時,各類建筑均可按非濕陷性地基進行設計。
3.2 建筑物周圍必須做散水,其橫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應高于平整后的場地;散水寬度,當檐高在8m以下時,應為1~1.5m,檐高在8m以上時,每增高4m,可增寬25cm,但寬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與墻體接縫要嚴密,不得漏水。
3.2 建筑物周圍6m內,場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時,整個場地縱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94n
3.3 各類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離
乙類建筑 丙類建筑 丁類建筑.
Ⅰ級場地 5m 4mPii
Ⅱ級場地 6~7m 5m 5m
11.3.4 自重濕陷性巖土,專場表面宜設置15~30cm百厚的灰土墊層;散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且應設置15~30cm厚的灰土墊層,墊層外緣應超出散水50cm。
11.3.5 施基槽內嚴禁進水。防洪溝、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礎外墻,Ⅰ級場地不得小于12m,Ⅱ級場地不得小于25m;攪拌站距基礎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給水管道與墻的距離,Ⅰ級場地不宜小于7m,Ⅱ級場地不宜小于10m;Ⅰ級場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級場地不宜小于25m。
3.6 槽內挖出的土宜在槽邊堆成土堤,距槽邊距離不宜小于1m。
4 污染土
污染土是指地基土由于受到工廠的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廢渣、廢液的滲入,引起地基土發生化學變化,使其物理、力學性質均發生了不利變化,或(且)有可能對建(構)筑物基礎產生不利的影響。污染土在本區也有出現。
4.1 污染土的防治與處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可能受污染的場地,當土與污染物相互作用將產生有害影響時,應采取防止污染物侵入場地的措施,如隔離污染源、消除污染物等。
2 對已污染的場地,當污染土強度降低,或對基礎和建筑物相鄰構件具有腐蝕性等其它有害影響時,應按污染等級分別進行處理。
3 對污染土進行處理時,應考慮污染作用的發展趨勢。
3 污染土場地完成建設或整治后,應定期監測污染源的污染擴散、場地內的土和污染物的相互作用發展等情況。
4.2 污染土的防治處理措施
1 換土措施,將已被污染的土清除,換填未污染土,或采用耐污染的砂或礫作回填材料,并對挖出來的污染土及時處理。
2 采用樁基或水泥攪拌樁等加固以穿透污染層,且應對混凝土樁身采取防護措施。
3.在金屬結構物的表面用涂料層與腐蝕介質隔離的方法進行防護。
4.采取防護措施,盡量減少腐蝕介質泄漏到地基中去,使地基土的腐蝕減少到最低限度。
5.根據土質情況,采取適用的地基加固措施和防止再次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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