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有哪些安全生產義務?
??(一)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這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是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最基本的義務和不容推卸的責任,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
第二是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的天職。安全生產義務是所有從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嚴格照章辦事,不得違章違規。
第三是從業人員如不履行法定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是安全生產義務的設定,可為事故處理及其從業人員責任追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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